扬中市保洁卫生规定

发布时间:2015.11.10 新闻来源:扬中润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

根据《 扬中市环境卫生保洁责任暂行规定 》,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范围如下:
1、凡与市环卫处已办理交接手续的城市主次街道清扫、保洁和已整治的公共水域的清捞、保洁由环卫处负责,正在建设中的或已建设完毕但未办理交接手续路段的卫生保洁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2、街巷、居民小区及“城中村”道路由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负责,零散别墅楼家前屋后由住户自行负责。3、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门市除按照“门前三包”责任状的要求负责保洁外,还应各自负责人行道至路牙,建筑物两侧至与相邻单位自然分界地域的清扫保洁。4、城市各种摊点的经营占用地段及其周边地区,由经营者负责。5、城市河道水面和城郊结合部的道路由其主管部门负责。6、学校、车站、广场、港口、影剧院、体育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按照属地原则由权属单位负责红线图内(不含市环卫处负责清扫保洁的区域)的卫生保洁。7、集贸市场内部及其外部延伸至四周交界处的区域由其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8、厂区、单位专用道路、大院由权属单位负责。9、属于交通部门管理的道路由交通部门负责。10、公共绿地、绿化带(点)由园林主管部门或权属单位负责。11、未开发使用的空地在征用前由主管部门负责,征用后由征地单位负责;开发建设后,按“谁建设、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由建设单位负责;企事业单位或开发商开发的零星商品房由开发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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